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
《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,中国地质调查局,武警黄金指挥部,部其他直属单位,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,部机关各司局:
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精神,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,不断增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和《国土资源“十三五”科技创新发展规划》,对2012年制定的《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
现将修订后的《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发〔2012〕182号)同时废止。
2016年12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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